★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一、農機貸款
◎貸款對象: (一)實際從事農(漁)業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
(二)辦理農機代耕或出租業務之農(漁)民。
◎貸款用途: (一)用於購置全新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均可含附屬
設備)其機種、機型或牌型,以農委會正式核定者為限。
(二)用於購置經農委會個案核定之全新農漁業自動化
設備(均含附屬設備)。
(三)用於投資改造(改裝)傳統農業設備為自動化設
備,以有關投資計畫經農委會核定者為限。
前項農漁機械或自動化設備限供作從事農(漁)業之用,其屬於同一機種者,每一戶以貸款一台(套)為原則,同機種汰舊換新時,應將舊機有關貸款還清後始得辦理。
◎貸款利率:年息2%,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貸款期限:最長七年,但貸款金額在四十萬元以下,或從事代耕或
出租業務為主者,其貸款期限最長四年。
◎ 貸款額度:本貸款每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畜牧部
分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並以其購置或投資實際需要金
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前項購置或投資設備經農委會另定有最高貸款金額者,不得超過該限制。
二、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貸款對象:
(一)水稻育苗中心:臺灣地區水稻育苗相關協會會員。
(二)種苗業者: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農場經營者: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除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外,依該法設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農村製酒業者: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且依相關法規成立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及休閒農場或依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民。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有機農糧產品經營業者: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花卉生產專業經營者: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其他農糧產業經營者經農委會專案核准其貸款經營計畫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貸款用途:為直接用於為達成本貸款目的所需之資本支出及週轉
金,但不包括購買耕地。
◎貸款利率: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起為年息1.5%。但農委會得視
需要予以調整。
◎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貸款額度:
(一)資本支出:
1.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2.種苗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3.農場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農村製酒業者: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6.洋蔥購貯: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7.茶葉: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8.有機農糧產品經營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9.花卉生產專業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10.其它: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週轉金:
1.水稻育苗中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種苗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3.農場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4.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每一經營主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農村製酒業者: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6.洋蔥購貯:每一農民團體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7.茶葉: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8.有機農糧產品經營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9.花卉生產專業經營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10.其它:每一農民團體或產銷班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一農場或農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貸款對象:為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漁業(民)團體及生產合作社:
(一)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陸上養殖。
(三)休閒漁業及娛樂漁業。
(四)水產加工及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二項條件:
(一)區漁會之甲類會員、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或農會正會員。
(二)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貸款用途:為從事海洋漁業(漁撈及養殖)、陸上養殖、休閒漁業(以漁業為基礎發展休閒產業相關項目)所需興修設備、建造、購買、修繕漁船及漁用資材、生產設備及為改善產品產銷衛生環境,增購或改善加工製程及魚貨處理設備之資本支出或運銷所需週轉金。
◎貸款利率: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起為年息1.5%。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貸款額度:
(一)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購置農委會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依實際金額之九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3.漁網、漁具購買:依實際金額之九成,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4.週轉金:
(1)漁船部分,每船噸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船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新臺幣二十萬元。
5.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之漁船,含船體及附屬漁機設備;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船殼已建造完成,並購妥主、副機等主要設備之汰建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1.生產設備貸款:鹹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淡水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淺海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箱網養殖戶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2.週轉金貸款:
(1)鹹水養殖(不含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戶及鰻魚、九孔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2)淡水養殖(不含鰻魚養殖)戶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3)淺海養殖及文蛤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4)箱網養殖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四、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貸款類別: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
(二)提升養猪經營類。
(三)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
(四)畜牧污染防治類。
(五)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六)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紓困類。
前項第六款之貸款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貸款各類對象: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牛(肉牛、乳牛)、養羊(肉羊、乳羊)、養鹿及養兔農民,另乳牛農需收乳證明。
(二)提昇養猪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猪農民。
(三)提昇家禽產業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禽(含雞、鴨、鵝、火雞及鴕鳥)農民。
(四)前開各款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
1.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
2.已申請前述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之建築物使用或相關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畜牧污染防治貸款:
1.畜牧場(戶):
(1)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畜牧場。
(2)為申辦畜牧場登記所須設置畜牧污染防治設施,且已取得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申請畜牧場登記之相關同意文件者。
2.禽畜糞堆肥場:
(1)取得農委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禽畜糞堆肥場。
(2)為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所須設置堆肥醱酵及相關設備,且已取得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申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之相關同意文件之堆肥場經營主體。
(六)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1.登記有案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2.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3.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取得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發之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七)經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認定受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影響之家禽飼養、屠宰(加工)、運輸、販售及外銷業者。
◎貸款用途:
(一)提供有關業者購買家畜禽或購置畜牧相關生產及經營設備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二)畜牧場(戶):設置或改善廢水處理之設備與其所需土木工程,或無排放水畜舍之改建,以及污泥處理、堆肥製造、除臭設備、沼氣利用與焚化爐等污染防治設備之資本支出。
(三)禽畜糞堆肥場:設置或改善堆肥醱酵設備及除臭設備等禽畜糞堆肥處理製造設備之資本支出,或已取得農委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者改善經營管理之週轉金。
(四)購置肉品加工、屠宰設備及經營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貸款利率: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猪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三)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紓困類: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前項各款之貸款利率,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貸款額度: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提升養猪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每套污染防治設備之貸款,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禽畜糞堆肥場:每一借款人之貸款,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五)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六)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紓困類:
1.家禽飼養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家禽屠宰(加工)、運輸、販售及外銷業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五、農民經營改善貸款
◎貸款對象如下: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三十五歲,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或森林所有人(含適用森林法第四條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辦理本貸款:
1.高職以上農、林、漁、牧相關科系畢業生。
2.曾受縣(市)級以上農業機關、學校、農(漁)會舉辦之貸款用途相關之農業專業訓練三十小時以上。
3.從事農業經營有傑出表現,經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其貸款用途應與表揚內容相關。
(二)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之農(漁)民。
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應低於勞
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貸款用途:
(一)從事農作物類、林業類、水產養殖類及畜牧類等生產及其因生產衍生之運銷或加工等事業之改進擴充所需興修農(林)業設施、購地及購買農用(營林)資材、生產設備等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二)購買農地金額每人不得超過申借本貸款金額的四分之一,並以所購農地辦理設定抵押。
*貸款利率:自98年1月15日起為年息1.5%。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貸款期限: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貸款額度如下:
(一) 年齡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三十五歲之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十萬元。但首次辦理或辦理本貸款未滿一年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年齡三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之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本貸款對象為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優良農產品標章(CAS)者,其貸款額度如下: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三十五歲之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年齡三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之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六、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貸款對象如下:
(一)符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並取得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機關核發進
駐證明之業者。但生活機能服務業者除外。
(二)取得彰化縣國家花卉園區、台南縣台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嘉義香草藥草生物科
技園區及宜蘭海洋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單位核發進駐證明之業者。
前項貸款對象之外資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於農業科技園區之投資總額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或依法經核准於我國境內營運之資金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貸款用途:為興建或購置廠房、設施、設備、溫室、材料及其附屬設施之資本出及相關經營所須週轉金。
前項資本支出貸款以支應園區內建設為主;用於園區外相關資本支出貸款部分,其支出比率以資本支出貸款百分之三十為限。
為直接用於為達成本貸款目的所需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但不包括購買耕地。
◎貸款利率: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起為年息1.5%。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蘭花類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四年,苗木類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貸款額度: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但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貸款用途屬資本支出者,其貸款額度並以實際所需金額百分之七十為限。
七、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
◎貸款對象:
本貸款對象為具有下列條件之個別農民及組成公共設施委員會之農民:
(一)山坡地範圍內,實際從事保育利用工作者。
(二)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者。
(三)具有經營能力與完整經營計畫,且其貸款資金運用計畫經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或當地縣(市)政府水土保持主管單位核可者。
◎貸款用途:
(一)興、修建或加強各種公共設施所需投資資金。
(二)從事水土保持與農業經營所需資本支出或週轉金。
*貸款利率:年息2%,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貸款期限:
(一)興、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長十年。
(二)資本支出:最長十年。
(三)週轉金:最長三年。
◎貸款額度:
(一)興、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興、修建或加強公共設施之攤付費。
(二)資本支出及週轉金:其項目別及單位最高貸款額度如附表。
(三)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台幣四百萬元,如借款人已另辦理公共設施貸款,其公共設施部分款項,不在此限。
八、農家綜合貸款
◎貸款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一)農會正會員。
2. (二)農保被保險人。
3. (三)漁會甲類會員。
◎貸款之用途:為農(漁)民籌措家計、消費及教育等農家生活改善所需資金。
◎貸款之利率:年息2%,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註: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月15日農金字第0985080029號函,自98年1月15日起利率調整為年息百分之一‧五。)
◎貸款之期限為:最長五年。
◎貸款之額度: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九、改善財務貸款
◎貸款對象:以符合下列各條件者為限:
(一)具備以下資格之一:農會正會員、農保被保險人、漁會甲類會員、領有畜牧場登記證之農民。
(二)既有貸款其原用途為農(漁)業產銷或生活必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以統一農(漁)貸科目貸放者。
2.以一般放款科目貸放,其用途為農(漁)業產銷用,且核貸時借款人具會員資格。
(三)既有貸款為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已貸放案件,且年息為5.5%以上 。
(四)目前實際從事農(漁)業。
(五)同意本貸款資金全部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者。
◎貸款用途:為全數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
◎貸款利率:為年息3.5%,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註: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月15日農金字第0985080029號函,自98年1月15日起利率調整為年息百分之三。)
◎貸款期限:以借款人既有貸款剩餘年限二倍為限,最長十五年;未滿五年者,由貸款經辦機構審酌借款人之償還能力,酌予延長貸款期限,惟最長不超過七年。
◎貸款額度:依借款人既有貸款餘額及應付利息而定,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台幣三百萬元。
十、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
◎貸款對象:為各級農(漁)會
◎貸款用途:貸款之用途為促進農(漁)會事業發展、經營管理改善或經農委會核定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為全數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
◎貸款利率: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起,本貸款之利率除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貸款案為年息1.5%外,其餘為年息1.25%。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貸款期限: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貸款額度:每一農(漁)會單一貸款案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貸款餘額最高以新臺幣八千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農(漁)會辦理前項單一貸款案件貸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應與全國農業金庫以聯貸方式辦理;其聯貸方式由雙方協議約定之。
11、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
◎貸款之對象:
本貸款之對象為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之產銷班及班員。
本貸款對象為產銷班者,應經班會決議後,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名義為借款人。
◎貸款用途:
為提供產銷班或班員所須興修農業設施及購買農用資材、生產設備等資本支出或週轉資金。但購地所須資金非在本貸款核貸用途之列。
◎貸款之利率: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起為年息1.5%。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貸款期限:
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貸款之額度:除第二項規定外,其貸款額度如下:
(一)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 產銷班班員: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本貸款對象為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或優良農產品標章(CAS)者,其貸款額度如下:
(一) 產銷班: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產銷班班員: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12、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貸款對象: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購置或交換耕地以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並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一) 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總面積應達一公頃以上,但購置或交換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相毗鄰之耕地或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在此限。
(二) 購置或交換之耕地座落須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位於同一或毗鄰地段。但離島地區得不受同一或毗鄰地段之限制。
(三) 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在申請貸款前三年內有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者,就其購買之耕地面積超過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之耕地面積部分核貸之。
二、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因繼承經協議由一人繼承以從事農業經營,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
三、農業學校畢業,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購置耕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但購置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受此限。
四、農地重劃區內之現耕農民,購置下列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一)標購抵付工程費之抵費地與零星集中耕地。
(二)購置毗鄰之耕地。
五、三七五租約耕地之佃農購置地主讓售之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六、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農業訓練累積達四十小時以上,購置耕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
前項第一款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有傑出表現,經縣(市)級上政府機關表揚之專業農民,不受年齡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借款人本人新取得耕地且無務農經驗者,於貸款前應取得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農、漁會出具最近五年辦理有關農藥安全及生態保護之基本農業訓練累積十小時以上之證明。
◎貸款用途:
一、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金。
二、繼承人因繼承耕地需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所需之資金。
前項購置、交換或繼承之耕地,其從事農業經營項目若屬於農業政策不鼓勵經營項目者,不予核貸;不鼓勵經營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貸款利率:本貸款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註: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月15日農金字第0985080029號函,自98年1月15日起利率調整為年息百分之一‧五。)
◎貸款期限:最長為二十年。
◎貸款之額度:
一、每戶貸款之最高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按該耕地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之,並以不超過實際買賣價額或繼承之現金補償金額為限。
二、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耕地總面積超過五公頃部分不予貸款。
13、造林貸款
◎貸款對象:
本貸款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各款之ㄧ者:
(一)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
(二)土地共有或承租者:
1.無分管協議書者,以土地共有人或承租人之一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2.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土地共有人或承租人得為個別借款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四)合法立案之農民團體。
◎貸款用途:
(一)造林地新植:林齡未達一年之土地所需整地、新植及施肥等支出。
(二)造林地撫育:林齡一年以上未達六年之土地所需補植、刈草、除蔓及施肥等支出。
(三)造林地管理:林齡六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土地所需修枝、除蔓、疏伐、擇伐、間伐及病蟲害防治等支出。
前項貸款用途相關土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相關規定。
◎貸款利率: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起為年息1.25%。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核實貸放,其最長貸款期限規定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最長二十年。
(二)造林地撫育,最長十九年。
(三)造林地管理,最長十四年。
*貸款額度:依投入資金需求核實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14、小地主大佃農貸款
◎貸款之類別:
(一) 租金貸款類
(二) 經營貸款類
◎貸款對象:貸款對象應符合農委會訂定之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執行方案規定之適用對象身分類別、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
○貸款對象為農業產銷班者,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應經班會決議通過,並由班會決議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個人名義為借款人,不受專業農民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之限制。
○貸款對象為農業企業機構者,應為依公司法登記實際從事農、林、漁、牧業之公司,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農保資格。
(二)具有農保資格之股東所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配合重要政策條件,如:活化休耕田、安全農業之產銷履歷、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CAS標章)等措施。
◎貸款用途:為支應大佃農承租農地所需之租金及經營資金。
◎貸款之利率:
租金貸款類利率:無息貸款
經營貸款類利率:年息1%,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貸款期限:
(一)租金貸款類:依小地主與大佃農所定租約之年期,且該年期為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但租金採分期支付,並報經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經營貸款類: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貸款額度如下,並應扣除政府補助金額:
(一)租金貸款類:以承租金額貸放。
(二)經營貸款類:
1.專業農民: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資本支出以其實際投資金額百分之八十為限。
2.農業產銷班、農業合作社、農會及農業企業機構:
(1)每一借款戶單一貸款案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資本支出以其實際投資金額百分之八十為限。
(2)貸款餘額最高以新臺幣八千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15、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貸款對象:為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或農(漁)民團體。
◎貸款用途:為購置使用太陽能或風力發電等淨潔能源之農業生產相關機械設備。
◎貸款之利率:為年息1.25%。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貸款之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最長為七年。
◎貸款額度:每一借款人最高額度:30,000,000元,並以其購置實際需要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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